醫院信息公開目錄 |
序號 | 公開 目錄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渠道 |
1 | 基本情況 | 本機構簡介信息,包括醫院名稱、醫院等級、公共服務職能、歷史沿革、診療科目、科室(部門)概況、設備人員概況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2、《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
2 | 領導信息 | 醫療機構領導姓名、職務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3 | 公開目錄 | 制定和發布本機構信息公開目錄,并動態調整更新 |
4 | 機構標識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級評審、醫保定點、教學任務等名稱標識 |
5 | 人員標識 | 醫護、行政及后勤等人員標識,包含:姓名、科室(部門)、職務 (職稱)等 |
6 | 設備準入 | 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等信息公示 |
7 | 技術備案 | 依法開展的特殊臨床技術、限制性醫療技術、檢驗項目名稱及有效期,如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特殊實驗室檢查等 |
8 | 重點研究平臺 | 如有國家級、省級、市級等臨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究平臺等,公開研究平臺相關信息 |
9 | 價格 | 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計價標準等信息 |
10 | 交通導引 | 機構周邊的公共交通線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11 | 車輛入口與出口指示、院內停車場、院內行車指引、停車收費標識等 |
12 | 內部導引 | 各科室(部門)的名稱、位置及指引標識、急診"綠色通道"指引標識等 |
13 | 公衛措施 | 公共衛生預防控制相關信息,落實政府應急處置措施的相關信息等 |
14 | 安全警示 | 服務場所安全(防火、防盜、安檢等)警示標識及危險提示標志等 |
15 | 應急指引 | 突發事件的應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線、指引標牌、路線等 |
16 | 服務時間 | 門診、急診服務時間(含節假日),病房探視時間及各項服務的辦理時間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17 | 專業介紹 | 專業方向,臨床、檢驗、檢查等專業服務項目名稱及特色服務的相關內容等 |
18 | 就診須知 | 門診、急診就診流程、就診期間應知曉的相關事務、注意事項及應遵守的規章制度等 |
19 | 住院須知 | 辦理住院的手續及流程、住院期間應知曉的相關事務、注意事項及應遵守的規章制度等 |
20 | 預約診療 | 需要或可以預約的掛號、診療、臨床檢驗、檢查等的預約途徑、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項等 |
21 | 檢驗檢查 | 進行臨床檢驗、超聲、影像學等輔助檢查的流程、須知、注意事項,報告獲取時間及方式等 |
22 | 分級診療 | 分級診療的雙向轉診服務內容、機構、流程、聯系方式等;醫聯體業務合作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專家介紹、服務內容、流程、聯系方式等 |
23 | 遠程醫療 | 遠程醫療、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流程、收費等 |
24 | 社區服務 |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上門服務項目等服務流程、內容、聯系方式等 |
25 | 特需診療 | 特需診療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和導引 |
26 | 招標采購 | 執行政府采購依法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27 | 行風建設 | 行風建設及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相關規定 |
28 | 依法執業自查 |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承諾書》等 |
29 | 醫療秩序 | 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患者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
30 | 投訴途徑 | 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等 |
31 | 糾紛處理 | 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以及相關部門(如醫調委)地點、聯系方式等 |
32 | 健康科普 | 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康復等方面的科普知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33 | 健康教育 | 開展健康講座等健康教育活動的時間、內容、 地點 |
34 |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
35 | 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制度及管理辦法、院內明顯位置廣泛張貼或擺放禁煙標識 |
36 | 咨詢服務 | 咨詢服務設置情況,包括咨詢臺(窗口)標識、路線,在線咨詢服務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 3、《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2021〕43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等 | 依照《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十三條執行。 注: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請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機構信息。建議各機構除標識、導引信息外,各類信息均在本機構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項欄目中進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眾查詢。 |
37 | 特殊人群 | 軍人、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優先服務窗口標識等 |
38 | 收費查詢 | 查詢的方法、流程、地點和導引路線等 |
39 | 醫保服務 | 醫保支付、報銷流程、地點、導引等 |
40 | 復印病歷 | 病歷復印的流程、地點、導引路線和收費說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