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持續糾治索要、收受“紅包”、回扣等行業不正之風,樹牢醫務人員廉潔自律意識,構建風清氣正的良好醫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紅包”,是指對醫務人員在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患者及其親友給予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及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二、本規定所指回扣,是指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以及影響醫療行為公正性的宴請、禮品、旅游、學習、考察或其他休閑社交活動,以及參加以某醫藥產品的推薦、采購、供應或使用為交換條件的推廣活動。
三、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行業紀律,嚴禁向患者及其親友索要、收受“紅包”,嚴禁向醫藥生產、營銷人員索要、收受各種形式的回扣。
四、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應立即退還,對于無法拒絕不便于退還的,作為預交金存入患者賬戶,或上交醫院紀委。科室建立拒收“紅包”登記,當月月底報送科室所在支部紀檢委員,由紀檢委員逐級上交醫院監察室。
五、向患者主動索要“紅包”,以及未主動退還或上交“紅包”的,經查實后,按相關法律法規和醫院有關規定,從嚴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
六、醫務人員收受的回扣,5日內應上交到醫院紀委,主動說明情況。未及時上交的,被查實后,按相關法律法規和醫院有關規定,從嚴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線索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
七、對索要、收受“紅包”、回扣行為實行醫德考評“一票否決”,考評結果與年度考核、醫師定期考核、評先評優、職稱評聘等工作相結合。
八、對治理“紅包”、回扣問題不力,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嚴肅問責。
九、藥械生產或營銷企業違反廉潔購銷協議,給予醫院工作人員回扣的,醫院將立即停止該企業產品在醫院的銷售,終止與該企業協議,并將企業違規情況上報行政主管部門。
十、醫院紀委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機關及時匯報發現的有關“紅包”、回扣等問題線索,積極辦理上級機關轉辦的有關事項。
十一、加強社會監督,公開舉報電話、郵箱等信息,積極受理“紅包”、回扣問題線索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