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進一步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優化全省醫療資源配置,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區域醫療資源整合共享,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規范遠程醫療服務行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遠程醫療發展現狀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程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之間通過全省衛計信息專網、政府電子政務外網及遠程醫療數據傳輸專網,基于全省遠程醫療信息管理平臺,采用離線或在線交互方式,對患者的病史、檢查等進行分析,完成病情診斷,確定進一步診療方案的醫療行為。
遠程醫療服務范圍包括遠程多學科疑難病會診、遠程門診、遠程查房、遠程影像學診斷、遠程病理診斷、遠程心電圖診斷、遠程重癥監護、遠程護理、遠程心理咨詢、遠程醫學教育和遠程學術討論、遠程手術觀摩與指導等,以及通過互聯網穿戴式設備進行健康監護、疾病隨訪及健康咨詢等多方位的面向社區居民的遠程健康服務。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三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ㄈ〉谩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ǘ┮罁?、省相關部門對遠程醫療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
?。ㄈ﹨⒄铡渡綎|省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方案》,裝備與省遠程醫學中心兼容的遠程醫療設備及應用軟件,實現數字化信息共享。依據全省網絡地址規劃標準與山東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平臺互聯互通;
?。ㄋ模┡鋫溥h程醫療服務專項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ㄎ澹┙涍^省遠程醫學中心組織的專業培訓并通過技術考核合格者;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省遠程醫學中心負責全省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省衛健委醫政醫管處匯報相關信息。
第五條 通過遠程醫療、多學科會診方式建立患者轉診轉院評估機制,助力分級診療管理,打通線上轉診轉院綠色通道。
第六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需使用規范統一的名稱,格式為“山東省遠程醫學中心XX分中心”。
第七條 省外(境外)醫療機構面向山東省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活動,須依據本辦法之規定與省遠程醫學中心簽署服務全省聯網醫院的遠程醫療服務協議,并上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遠程醫療學術團體在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為遠程醫療提供管理、學術、科學與技術研究的專業性和非營利性服務。
第三章 遠程醫療機構設置和職能
第九條 省級??七h程醫療服務體系
根據省屬醫療機構專業特點,在省屬醫療機構中選擇優勢學科建立省級專科會診中心、遠程疑難病多學科會診中心、遠程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遠程病理診斷中心、遠程超聲診斷中心、遠程內鏡診斷中心、遠程臨床檢驗中心(細胞學診斷中心)、遠程重癥監護中心、遠程護理服務中心、遠程皮膚病診治中心、遠程精神疾病診治中心、遠程急危重癥轉運監控中心、遠程教育培訓中心等。
第十條 區域遠程醫療服務體系
各地市以當地龍頭醫院為中心接入點建立區域遠程醫學服務中心,并在市屬醫療機構中選擇優勢學科建立遠程疑難病多學科會診中心、遠程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遠程超聲診斷中心、遠程內鏡診斷中心、遠程重癥監護中心、遠程臨床檢驗中心、遠程護理服務中心、遠程急危重癥轉運監控中心、遠程教育培訓中心等。
第十一條 縣域遠程醫療服務體系
以縣人民醫院為中心建立縣級綜合性遠程醫療服務中心,協同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輻射鄉鎮(社區)衛生院,建設遠程會診中心、遠程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遠程臨床檢驗中心(建立檢驗樣本的冷鏈物流系統)、遠程心電診斷中心、遠程急危重癥轉運監控中心等。開展面向社區全科醫生的遠程教育培訓,并提供面向大眾的遠程健康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遠程醫療服務
依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遠程醫療服務站,條件好的村衛生室建立遠程醫療服務點。積極開展利用互聯網穿戴式設備監測健康狀況,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省遠程醫學中心職能
?。ㄒ唬┙M織協調聯網單位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信息共享標準、業務考核標準等;
(三)遠程會診專家資格的認定,建立并完善遠程醫療服務專家庫;
(四)承擔及協調聯網單位開展遠程醫療教育工作;
?。ㄎ澹┙⑷∵h程醫療信息監管系統,實時監測與分析遠程醫療相關信息,為主管部門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六)負責審核加入遠程會診聯網單位的資質;
(七)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定期對遠程醫療網絡、儀器、設備、信息系統進行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升級,應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信息標準和信息安全規定,保障遠程醫療服務信息平臺(硬件和軟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ò耍Ω髀摼W單位提供人員培訓、網絡維護和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遠程醫療服務單位資格的申請與審核
提供遠程會診的機構須為二級及以上各類醫院且具備遠程醫療會診網絡單位的基本條件。
設立中心、分中心、專科中心或者申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時,應向省遠程醫學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項目目的和實施方案;
?。ǘ┮劳袉挝弧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和復印件;
?。ㄈ哆h程醫療會診機構申請書》,包括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ㄋ模┻h程醫療會診網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職務及技術職稱證明;
(五)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專家名單、技術職稱、專業專長;
?。┚W絡設施建設等硬件設施情況。具有開展遠程會診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基本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遠程醫療服務系統能夠滿足圖像、聲音、圖片、文字以及診療所需其他醫療信息的實時傳輸,圖像清晰、數據準確;
?。ㄆ撸┙⑦h程醫療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醫療質量與安全保障措施、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患者隱私保護方案等。
(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心、分中心、專科中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遠程醫療服務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管,加強網絡維護和技術指導,保證遠程醫療會診正常進行。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合作,應當簽訂遠程醫療服務合作方案,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服務流程、雙方權利及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雙方權益。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五條 遠程醫療服務工作的醫師分為遠程醫療會診醫師(以下簡稱遠程會診醫師)和申請遠程醫療會診醫師(以下簡稱申請會診醫師)。
遠程會診醫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脠虡I醫師資格并注冊;
?。ǘ┚哂懈备呒耙陨蠈I技術職稱;
?。ㄈ\、咨詢內容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相一致;
?。ㄋ模┰谏綎|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平臺專家庫注冊的人員;
申請會診醫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
?。ǘ榛颊咧鞴茚t師,熟悉患者病情;
第十六條 各遠程醫療會診機構應建立會診病例數據庫,按統計年度向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遠程會診醫師與申請會診醫師屬于醫學咨詢關系,申請會診醫師與患者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患關系。遠程醫療會診只作為臨床診療活動的輔助手段,僅具有參考意義,不承擔法律責任。申請會診醫師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參考遠程會診醫師診療意見,決定診斷與治療方案。
遠程會診醫師不解答任何涉及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糾紛類問題,提供的診療意見不得作為涉及醫療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標本),上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報告的責任認定:
?。ㄒ唬┻h程診斷范圍:影像診斷、心電診斷、病理診斷、檢驗診斷等;
(二)申請方對上傳數據(標本)質量承擔責任,診斷方依據申請方上傳的數據出具診斷報告并對報告內容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定期檢測、維護遠程醫療網絡、儀器、設備,確保遠程醫療服務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
第二十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應當維護患者和會診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資料、會診醫師隱私,相關數據需對外公布時必須做脫敏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五章 遠程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遠程醫療服務申請方職能
申請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根據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組織遠程醫療服務,并向患者說明遠程醫療服務內容、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書面同意,簽署遠程醫療服務知情同意書。不宜向患者說明病情的,應征得其監護人或近親屬書面同意。
申請方應通過遠程醫療服務信息平臺向遠程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發出申請。申請信息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會診事由、目的、時間安排等;
?。ǘ┗颊呦嚓P病歷摘要;
?。ㄈM邀請會診醫師的專業、技術職務及任職資格;
(四)其他遠程醫療服務所需資料。
第二十三條 遠程醫療服務會診方職能
遠程醫療服務會診方接到遠程醫療服務申請信息后,應當及時告知申請方并做好準備工作;無法提供相應會診服務時,應當及時告知申請方并說明理由。
遠程醫療服務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方應當安排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及技術水平、資質的醫師為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申請方應當根據會診需要配備相應人員、儀器、設備等;
?。ǘ╇p方應當保障遠程醫療服務所需通訊、網絡暢通,儀器、設備完好;
?。ㄈ\方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和當地醫療條件,提供適合的診療意見,并及時告知申請方;申請方應當配合做好會診組織和記錄工作;
?。ㄋ模┩瓿蛇h程醫療服務活動后,會診方應當及時將由會診醫師簽名的會診報告上傳至遠程醫療信息服務平臺并告知申請方。
第二十四條 雙方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妥善保管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病歷資料,包括遠程醫療服務申請單、遠程會診報告等。申請方醫師應將遠程醫療服務的相關情況在病歷中進行詳細記錄。
第六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建立遠程醫療服務質量、病案質量管理體系,定期檢查、評估并反饋。
第二十六條 制定遠程醫療設備質量控制標準,確保遠程醫療設備一致性效果呈現。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聯網單位應將開展遠程醫療工作情況列入績效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內容,作為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工作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ǘ┎殚啞椭朴嘘P資料;
?。ㄈ┴熈钺t療機構立即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開展情況進行審核。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遠程醫療服務,并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ǘ┎环舷鄳l生行政部門規劃的;
(三)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
?。ㄋ模┪赐ㄟ^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審核的;
?。ㄎ澹╇m通過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審核,但不再具備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
?。┪唇浐藴噬米蚤_展遠程醫療服務的;
?。ㄆ撸┏鼍咛摷僮C明文件,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
(八)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遠程醫療服務發生醫患雙方爭議,由申請方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受邀方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爭議處理完畢后,申請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會診醫療機構主張權利。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技術能力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從事遠程醫療服務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遠程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在多個醫療機構之間開展多方遠程醫療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相應條款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