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歷資料的復印、復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復印、復制患者的病案(病歷)資料。
(二)病案室有專人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范圍: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③保險機構等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 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 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三)申請人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四)病案室在病人出院7個工作日后予以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五)未出院患者需要復印病歷資料者,由病區派專人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病案室復印。
(六)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病案室設立病歷復印登記本,登記信息必須完整,包括復印或復制的目的、內容等,保留相關復印或復制人的申請、身份證明、單位介紹信等資料。
(七)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衛生廳魯價費發【2013】69號《關于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復印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收取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費用。
四、病案(病歷)封存、啟封制度
(一)當患方要求封存病歷時,由主管醫師報科主任、醫務科,醫務人員攜帶病歷原件,同患者或其近親屬一起到醫務科,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
(二)封存時,醫方先復印一份病歷,患方需要時按病案復印制度執行。
(三)封存的病歷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醫務科工作人員在封存件正面寫清病歷號、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處蓋章。主管醫師在封存件上簽字認可封存內容。患者或近親屬在封口處簽字或做標記。
(四)非正常工作時間封存病歷時,需醫院總值班人員在場并簽字,封存的病歷由醫院總值班人員暫時保管,上班后交醫務科保管。
(五)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六)當患方要求啟封封存病歷時,先到醫務科提交書面啟封申請(須有申請人簽字或手印),醫務科負責人同意簽字后,與臨床主管醫師一起啟封病案(病歷)。病歷啟封后恢復啟封前的管理狀態,繼續納入正常的病歷管理程序。
五、病案及信息安全保護制度
(一)門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在患者住院期間由病房管理,出院后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盜取病歷。
(二)嚴格執行院內病案交接制度,對病案進行交接登記,核對無誤由雙方簽名,避免病案丟失。造成病案丟失者,處罰科室或責任人500元/份。由于病歷丟失造成醫療糾紛的,按醫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四)涉及醫療糾紛或法律案件,在未作出鑒定處理之前,應由醫務科妥善保管,未經醫務科批準,不得轉借、轉抄或復印。
(五)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等需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醫務人員借閱病案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對借閱的病案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
(七)住院病案一般不準外借。如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病歷資料時必須由醫務科批準,并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證件后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