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是指出于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范會診行為的制度稱為會診制度。
一、住院患者院內會診制度
(一)院內會診包括院內普通會診、院內多學科診療會診(≥2個專業)及院內急會診。
(二)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申請普通會診:疑難危重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收入院后經診斷有其它專業疾病或存在合并癥;家屬或患者有會診要求;需要轉科治療等。
普通會診應由主治及以上技術職稱醫師或三級查房醫師中的中級及以上的醫師提出;醫療組長或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實施。普通會診應在申請會診科室發出電子病歷申請單后24小時內完成。
(三)出現以下情況時,醫務處組織院內多學科會診:1. 臨床確診困難(一般入院后超過7天不能確診)或療效不滿意的疑難、危重病例。2. 惡性腫瘤病人,在實施首次治療前。3. 需2個以上專業會診的病例。4. 出現嚴重并發癥的病例。5. 已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投訴或可能出現糾紛的病例。
多學科會診原則上由科主任/主診醫師/醫療組長提出并主持,醫務處組織。臨床科室須提前半天向醫務處提交《院內多學科會診申請單》(緊急會診除外)。醫務處根據申請組織會診專家。申請會診科室須提前做好準備,受邀會診專家須按時到達會診地點,認真負責地完成會診工作。會診后,申請會診科室應及時書寫《院內多學科會診記錄單》中記錄;會診意見以及執行情況在病程記錄中詳細記錄。
(四)院內急會診:當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診療范圍和處置能力,且經評估可能隨時危及生命,需要院內其他科室醫師立刻協助診療、 參與搶救,此種情形可以發出急會診申請,電話通知受邀科室。
急會診的請求醫師和受邀醫師不受資質限制,但應首選在崗的最高資質醫師。各科室接到急會診通知(會診電話),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參加會診或搶救工作,有困難需請上級醫師到場。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級開展工作。
(五)院內會診管理實行科主任、主診醫師或醫療組長負責制,必須保證隨時安排會診人員。普通會診,受邀會診醫師須由主治及以上醫師擔任;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受邀會診醫師須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擔任;點名會診時被點名會診醫師(或臨床藥師)須及時參加會診。受邀會診醫師(或臨床藥師)應根據常規診查患者,并按照規定書寫會診意見,并標明完成會診的具體時間。原則上,會診請求人員應當陪同完成會診,會診情況應當在會診單中記錄。會診意見的處置情況應當在病程中記錄。對未執行的會診意見或建議應在病程記錄中注明理由。
(六)會診單至少應由以下幾個要素組成:住院號/就診卡號、姓名、性別、年齡、簡要病情及診療情況、會診目的、申請人簽名、申請時間(時間記錄到分)、 會診意見或建議、會診人簽名及會診完成時間(時間記錄到分)。
二、電話會診
受邀會診醫師必須到現場親自診查患者,不允許以電話形式進行會診。若遇有緊急搶救,會診醫師一時無法在 10 分鐘內到達現場時,可以在電話中先進行病情交流,隨后再到現場會診。
三、門診會診制度
(一)凡就診三次不能確診或治療無效,應請上級醫師會診,病情復雜可作為疑難病例提請討論,并在門診病歷中做好記錄和簽名。如不提出會診和/或討論,延誤病情或發生其他意外,追究個人和科室責任。
(二)如果需其他專業會診,首診醫師應在門診病歷中記錄會診申請,病人到達會診科室就診,分診護士優先安排會診。
(三)會診醫師在進行會診時,應全面了解病案記錄及輔助檢查資料,補充詢問有關病史,親自檢查病人,提出診斷及處理意見,并記錄在門診病歷中。
四、院際會診制度
(一)邀請院外專家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或由于本院無相應學科不能解決診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屬要求院外會診的,可邀請院外專家會診。由經治科室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后,填寫《會診審批表》,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專業、職稱、會診的目的、時間和費用、交通方式等,由科主任簽字、報醫務處審批備案后,由醫務處或申請會診科室與有關醫院聯系會診,并根據對方要求情況提供邀請函。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會診人員,主管醫師報告病史和做好會診記錄工作;必要時,分管院長和醫務處主任參加。
(二)受邀外出參加會診
1.外院擬邀請我院醫師會診時,應向我院醫務處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或電話申請)。醫務處在接到邀請函(或電話申請)后,及時與擬邀請醫師處室科主任聯系,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在不影響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填寫《濱州市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派遣單》,經所在科室科主任簽字后,到醫務處備案。
2.外院直接與我院醫師聯系會診時,被邀請醫師應主動告知聯系人與醫務處聯系,并按以上程序外出會診。
3.節假日及夜間外出會診的,應報醫院總值班人員同意并登記備案;特殊情況下醫務處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員外出執行醫療任務。
4.專業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會診時,應經醫務處主任報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外出。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院診治。
6.會診結束后,醫師應當在返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醫務處,并將由會診醫院蓋章后的《濱州市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派遣單》送交醫務處。
7.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給予協助。
8.嚴禁醫師未經許可私自以我院名義赴外院會診,私自外出會診發生的任何醫療糾紛、差錯、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由個人負責。
五、各科室有互相監督院內會診落實情況的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關人員需及時報相應職能部門醫務處,醫務處每季度匯總并核實科室上報情況,一經核實,全院通報批評。對于因會診不及時觸發的醫療糾紛,按照《醫療糾紛(事故)防范、預警與處理規定》處理。